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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观点】季如进:对《资产评估法(草案)》的意见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2-03-23
 

季如进:对《资产评估法(草案)》的意见

季如进(清华大学教授)

首先,感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邀请,这也反映和说明了法工委对本草案的慎重态度,对此,表示钦佩。

对本草案,我的意见是强烈反对。谈几点意见。

一、对财经委提交的议案、说明及参阅资料的意见

财经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上述材料是极不严谨,很不认真的。

关键词的问题

在“资产评估”这一关键词的使用上,采用偷换和混淆基本概念的手法,时而是狭义的,仅指“资产评估师”这一特定含义;时而涵盖所有评估行业,是广义的。从做学问的角度看,这种态度是不端正的。可以说是煞费苦心,用以误导常委的审议。

首先,评估是市场经济的需要,但评估不是一个独立的行业。在市场经济下,各类评估都是为特定的市场行为服务的。

其次,我国资产评估师的出现是我国特定的历史阶段的一个产物,用资产评估涵盖所有评估,如果不是认识上的偏颇,就是别有用心。

在介绍我国各评估专业的出现、形成和发展时不顾基本的客观的历史事实,不实事求是。

如果不是亲身参与并见证了改革开放以来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的发展过程,我读了上述材料,就会产生一个基本认识,似乎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等都是从“资产评估”专业中分离衍生出来的。是先有“资产评估”,后有“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等。

让我们共同回顾一下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的昨天。

土地估价:

中国土地估价行业,起源于中国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1980年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提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

1981年广东省人大通过深圳特区土地管理规定,率先土地收费。

19868月成立国家土地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目标:土地从无偿无期限使用向有偿有期限使用。

19879月深圳市首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9884月宪法修改,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05月,国务院条例《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89年,国家土地局《城镇土地定级规程》,把握地价的定性尺度。

1992年,国家土地局《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认定第一批土地估价师     

19932月,国家土地局《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资格认证和分级管理制度。

19932月,国家土地局《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资格考试认证制度。

19945月,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成立。

19951月,国家土地与国家工商局《365比分:对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方可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房地产估价:

房地产估价活动历史更悠久。解放前以及上世纪50年代,房地产估价活动已普遍存在。1978年改革开放后,我国现代房地产估价活动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房屋商品化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又逐步开展起来。198412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了《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19888月,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365比分: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尽快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业队伍。 19929月,建设部印发了《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办法》。19935月,建设部、人事部认定了140名房地产估价师,建立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这是我国最早建立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之一。19947月,国家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从1995年开始,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对境外评估方法情况的介绍,既不全面,更不严谨,一是按需索取,二是指鹿为马。

首先,很多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基本上没有评估法,如美、英、法、日,我国台湾、香港地区也没有评估法。

其次,资料中列举的一些国家制定的评估法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评估法。

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各国评估立法主要是对不动产估价立法。因为各评估专业中的主流是土地估价和房地产估价。

对评估行业存在问题的分析不够公允。

不可否认,我国各类评估目前均存在大大小小的问题;但问题有大有小,性质并不一样。不同性质的问题应用不同的方式去解决,而不是一统了之。

我仅就如何看待国有资产的流失,谈点意见。

在国企改制上,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触目惊心。从已经报道的案例看,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个别或部分资产评估师超范围执业,由于专业素养不够,导致错估或漏估。

市场经济,市场份额是企业追寻的一个目标。随着国企改制的降温,资产评估业务日渐萎缩,这都可以理解。但这不应该成为立法的直接或内在动因。但愿是我错了。

总的感觉,这三个材料的编写与提交是不严肃的,有误导的作用。

二、对《草案》的意见

该草案是行业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典型。

名称问题

如前所述,该法叫《资产评估法》是不合适的,可叫《评估法》或《评估师法》。

统分问题

《草案》提出了“统分结合”的原则。那就要回答“统什么”、“谁来统”、“怎么统”。可以说这是本草案的核心,其关键是“谁来统”。

让我们回顾一下1999年国务院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记得当时达成了共识,即建立注册会计师、法律和不动产评估三大中介服务平台。2000年国务院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还专门下发了通知,将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行业合并统一管理,项怀诚部长还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我赞成“统分结合”的原则。

“统什么”

我认为首先应对评估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以及评估师的资格管理制度、法律责任等做出统一规定。而评估的技术规范、准则,评估的学科是无法也不应该“统”起来的,事实上也做不到。

“谁来统”

由财政部来“统”是不合适的。在评估这个问题上,财政部目前并不是一个中立的部门。草率的起草充分说明了这点。在我国目前的管理体制下,我倒觉得由发改委来“统”是会比财政部“统”更合理些。

“怎么统”

不同意由资产评估师来“统”各评估专业,包括各评估机构,这就是行业利益部门化。

语义不清

《草案》中提出的“管理协调配合机制”语义不清。管理、协调、配合这三个词既可作名词用,也可以做动词用。在法中出现这样的用语是不恰当的。这个机制到底是什么,如何运作,怎样分工,都缺少理论依据。

三、希望和担心

我今年六十二岁了,即将退休。有幸经历了我国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伟大进程。从热血沸腾到努力工作,见证了祖国取得的巨大的历史性进步。然而,近些年来心中却时时泛起迷茫、忧愁和担心。《草案》的一审和公布,引起的行业震动,更加重了这种担忧。

因此,恳请人大法工委,对本草案持慎重、慎重再慎重的态度,工作中认真、认真再认真,广泛听取各方不同意见,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各有关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各类评估人员抛弃狭隘的各自利益,以向人民、向历史负责的态度,共同努力,交出一份合格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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