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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观点】评估行业组织不应只有“资产评估协会”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2-03-23
 

评估行业组织不应只有“资产评估协会”

《资产评估法(草案)》第六条以及其他条文中的“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组织”应改为“相关估价行业自律组织”。理由如下:

一是,如果将现有的评估行业组织强行合并,由一个“资产评估协会”独家垄断,并强制入会,每年按收入总和的1%收取高额会费,特别团体会员每年还要另交上十万元的会费,每个执业的个人会员每年还要交1000元的会费,加上赋予这个协会考试、注册等职能,将协会的权力法制化,并将这些做法扩大到其他评估专业,势必加重广大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的负担。

二是,目前我国已有一些依法成立的估价行业组织,其中多数按照自愿入会原则拥有大量会员,不应将它们强行合并。强行合并实际上也难以做到,如当年经国务院清理整顿后,明确下文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三会合并,但没过多久又分开了。

三是,估价类似于设计(如建筑设计、汽车设计、服装设计等等),是与评估对象这个物密切相关的,国际上一般是按照评估对象分为不同的专业,如房地产、古董和艺术品、矿业权、无形资产、机器设备等,这些评估专业之间差异很大、联系较少,缺乏专业上的共同语言。

四是,应允许不同评估专业依据社团管理法律法规自愿成立估价行业组织。与估价相关的国际组织有多个,如国际测量师联合会(FIG)、国际估价标准委员会(IVSC)、世界估价组织协会(WAVO)、国际估价官协会(IAAO)等。美国等许多国家和地区也有多个估价行业组织,如美国有估价学会(AI)、估价师协会(ASA)等十来个估价行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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