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牵头管理评估行业显失公平
《资产评估法(草案)》第三十六条有关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牵头及职责的规定应修改。理由如下:
一是,由财政部牵头履行第三十六条的八项职责,对其他评估专业有失公平。因为由财政部牵头统管评估行业,是典型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如果要由财政部牵头统管评估行业,那么就应先将其目前主管的资产评估专业划归国资委或其他部委管理。
二是,国外对评估行业没有统一管理,主要由各评估专业进行自律管理。只是对事关金融安全和税收秩序的房地产估价,很多国家才由政府实施监管,全国人大财经委所作的立法说明中提到的大部分国外的评估立法也是针对房地产估价的,不是针对所有评估专业的。
三是,各评估专业都产生并服务于其所在的大行业,是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房地产估价为房地产交易、房地产金融、房屋征收等服务,国有资产评估为国企改制清产核资服务,保险公估为保险公司理陪服务,旧机动车鉴定估价为二手车交易服务,这些专业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差异很大,不具备形成统一的资产评估行业的现实和行业规律,只能分专业进行管理。
四是,经过多年的探索,各评估专业都建立了各自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如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都是行政许可,而部分评估专业机构和人员都实行行业自律管理,本法应考虑到这些实际情况,保持一定的灵活性,为各评估专业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减少行政干预留有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