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法的名称应修改
以“资产评估法”作为法律名称不科学、不准确、不合理,应当将其改为估价师法或估价法,条文中的资产评估一词均应改为估价。理由如下:
一是,“资产评估”(Asset Appraisal)这个词在国际上很少使用,国际上一般直接称为“Valuation”或“Appraisal”,即估价。国外很少有叫资产评估的公司,基本上没有叫资产评估的协会,没有叫资产评估的国际组织,也没有叫资产评估的法律。
二是,资产的范畴较窄,涵盖不了所有的估价对象,许多估价对象并不属于资产。
三是,“资产评估”在我国已有特指,即是指目前财政部主管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如果用资产评估统包其他估价专业,那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就可以从事土地估价、房地产估价等所有的评估业务,而土地和房地产估价人员及机构却只能从事自己专业内的评估业务,这将会进一步在不同估价专业之间挑起争端、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四是,如果叫资产评估法,现在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就要更名,否则《资产评估法(草案)》所称的注册评估师就会与注册资产评估师混淆,或者使人误以为注册资产评估师什么都能评,导致更大的混乱。由于有了万能的资产评估师,评估没有了专业性,评估结果必然不能科学合理,这对估价委托人和社会也是极大的不负责任。
五是,从国内外专业服务方面的立法来看,一般是以人员资格名称来命名的,如《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执业医师法》。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来看,也没有我们现在要立的这种资产评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