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估价学会会长访问我会
7月8日,美国估价学会会长Joe Magdziarz先生,常务副会长Fred Grubbe先生 ,国际部主任Steve Roach先生一行3人访问我会。柴强副会长兼秘书长接待了美国客人,双方就房地产税征收及计税价值评估进行了交流。国家税务总局金维生处长、东北财经大学王全民教授以及哈尔滨国信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翟猛董事长参加了座谈。
根据美国客人介绍,美国征收房地产税的历史悠久,可追溯至19世纪初。计税依据为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也就是房地产市场价值越大,所征房地产税越高。有些州依据完整的市场价值征收房地产税,有些州依据1/2或1/3的市场价值征收房产税,主要是由于各州的产业发展政策不同。房地产税在美国为地方税,联邦政府不参与,州政府制定法律,郡政府负责征收。
美国实行房地产征收和计税价值评估相分离制度,评估主体负责评估房屋价值,而征税主体则以评估部门评估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基础征收房地产税。评估部门负责人由各郡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评估方法只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三种。估价时点一般为每年的1月1日。缴税日期各州不同,有的规定在6月1日前缴纳一半,12月1日缴纳另一半,有的则规定在4月1日前缴纳一半,剩下时间缴纳另一半。评估的周期,各州也不一样,有的是2年,有的是3年。
美国解决房地产税征收争议的机制大致为:纳税人自收到缴税单之日起90日内,可向评估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举行郡级听证会;郡级听证会不能解决争议的,举行州级听证会或者直接诉至法院。对逾期不缴纳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政府会与银行联合,直接从业主银行账户划转纳税金额。
金维生处长表示,美国征收房地产税的经验可以借鉴。宾主双方还就房屋征收评估有关问题,翻译美国估价学会主编的《房地产估价》(13版)等事项进行了交流。双方表示,今后将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促进中美两国估价行业的共同发展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