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章程
(节 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从事房地产估价或经纪租赁活动的个人,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从事房地产估价或经纪租赁活动的机构等有关单位,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本会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执业会员为经过房地产估价师或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或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并经注册或登记,专门从事房地产估价或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士。执业会员以外的个人会员为非执业会员。
取得本会个人会员资格一定年限以上、在房地产估价或经纪租赁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由本人申请并有本会2名理事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资深会员称号。
第十条 对本会发展有杰出贡献的人士,由本会不少于5名理事提名并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4/5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表决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一条 本会可设学生会员。学生会员不是本会的正式会员,不得以本会会员的名义从事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三)在房地产估价或经纪租赁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1、个人会员: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或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从事房地产估价或经纪租赁研究、教育、管理有一定成绩的专家、学者、工作者。
2、单位会员:从事房地产估价或经纪租赁活动的机构,或与房地产估价或经纪租赁研究、教育、管理等有关的单位或组织。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纳会费;
(四)通过本会主办的刊物、网站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告,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或优惠获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刊物和著作;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等各项活动,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和其他有关资料;
(七)维护和增进本会会员间的团结、友谊、联系与合作;
(八)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超过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后,如欲重新入会,应按新申请入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会员应高度重视和维护本会及行业的声誉,遵守本章程和本会拟订的执业标准、规则,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
第十八条 会员有损害本会及行业声誉,违反本章程和本会拟订的执业标准、规则的,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给予谈话提醒、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的吸收和处分的情况,可以通过本会主办的刊物、网站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