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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1号
文章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06-12-25

 

(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2016年9月13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管理,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规范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指通过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